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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地方志工作条例》的思考

作者:曹恒顺 牛光芝   来源:菏泽市村镇志研究院   关注:   时间:2016-06-08 16:43:52

 

(公开稿2016.5.20)
提要 我国的地方志,应该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乡镇村志是我国地方志的一部分。缺少乡镇村志的地方志,是不完整的。应当重新划分我国地方志的类别,明确乡镇村志的法律、法规地位。《条例》中关于省、市、县三级志书为地方志的概念,应该调整为包括乡镇村两级志书在内的新的地方志概念。
关键词 地方志工作条例 修订 思考
 
2006年5月18日国务院颁布的《地方志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为促进我国经济、文化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今天,我们纪念《条例》颁布10周年的最好行动,就是运用创新的理念,重新学习和审视《条例》。让它的思想更加成熟,逻辑更加缜密,体系更加完善。
思考之一:《条例》中存在的缺陷问题
《条例》是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第一部针对地方志的性质、编修等问题制定的法规性文件,也是中华民族有史以来的第一部这样的法规文件。它为我国形成省、市、县“三级修志”的工作体制,并使之走向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发挥了重大作用。为继承和发扬中华民族优秀文化传统,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宝贵贡献。这一文件的制定,是我国长期编修地方志经验的总结,也是新时期广大地方志工作者和法制工作者集体智慧的结晶。
这部《条例》不仅让广大的史志工作者明白了为什么修志、怎样修志,言有所依,行有所规。而且,也使许许多多的业外人士领悟出编修乡镇村志的目的、意义,初步掌握了有关的基本原则和要求。
但是,这个《条例》又有所欠缺,存在着一个漏洞。《条例》第三条中规定:“地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它没有涉及到乡镇村志的编修问题,甚至没有把乡镇村志纳入我国地方志的类别和范围之内。
从我们看到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先后制定的实施《条例》的办法分析,也都非常审慎地对待地方志分类及乡镇村志、乡镇村志编修等问题。归纳起来大体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情况:
    (一)依照《条例》的说法。如,有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市和区、县编纂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有的规定:“地方志分为:省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地)编纂的地方志,县(市、区)编纂的地方志。”这些说法,都是与《条例》中的规定相一致的。
(二)尽量回避乡镇村志。有的省份,在制定的文件中不提乡镇村志的问题。如,有的规定:“本办法所称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有的规定:“本办法所指地方志,包括地方志书、地方志综合年鉴(含纸质与电子版)。”这些《办法》均不对地方志的种类、地理范围加以界定和分类。
    (三)采用其他说法代替乡镇村志的概念。如,有的规定:“其他以‘志’命名的出版物(下划线为作者所加,下同)应当真实、客观、准确,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并报当地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备案。”这里所说“其他以‘志’命名的出版物”,可能包括乡镇村志在内。有的规定:“市和区县地方志工作机构可以根据有关单位的要求,为其编纂其他志书和年鉴提供指导、服务。”这里所说的“有关单位”,也可能包括乡镇村在内。
乡镇村志,到底算不算地方志?到底怎么样编修乡镇村志?一时间,成为不少人心中的两团疑云。这可能是当初所始料未及的。
重视省、市、县“三级修志”是对的,但是轻视或者忽视乡镇村志的编修则是不当的。把乡镇村志排除在地方志之外,这不仅不符合我国传统上的地方志概念,而且最终也将不利于整个地方志事业的发展和繁荣。
思考之二:修订《条例》的重点在确定乡镇村志的法律地位
我国的地方志,应该是一个整体的概念。乡镇村志是我国地方志的一部分。缺少乡镇村志的地方志,是不完整的。应当重新划分我国地方志的类别,明确乡镇村志的法律、法规地位。《条例》中关于省、市、县三级志书为地方志的概念,应该调整为包括乡镇村两级志书在内的新的地方志概念。
因此,应该对《条例》第三条进行适当的调整,修改为:
方志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编纂的地方志,设区的市(自治州)编纂的地方志,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编纂的地方志,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编纂的地方志。”这样,从法规的角度来说,乡镇村志与其他志书也就享有相同的法律地位,实现“志皆平等”的原则。(下划线标出的文字,为作者所加。下同。)
从历史上来说,我国也有着编修乡镇村志的传统。据《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不完全统计,现存1949年前编修的方志共有8200多种,其中乡、镇、村、里志约有160多种。我国的村镇志编修始于明代,清代和民国期间逐渐流行,并出现精品传世。清康熙二十四年(1685年),由郎遂编纂的安徽池州《杏花村志》,是一部成功之作,被选入乾隆皇帝钦定的《四库全书》。它是中国古代志苑中的一朵奇葩,也为中国乡镇村志树起一面不可忽视的旗帜。
对地方志进行适当分类,肯定乡镇村志的法律地位,对于科学、合理地开发利用农村地方志资源,发挥乡镇村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作用,有着积极意义。由于乡、镇、村、里为人们生活、生产的最基本群体单元,内容又多源于本乡本土,并且也多由本乡本土的人士撰写,相对来说更加详实可靠,其特色也更加突出。因此,尽快确定乡镇村志的法律地位,对于加快乡镇村志事业的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思考之三:对《条例》修订的其他内容
对《条例》进行修订,还要考虑几下几个方面:
(一)对编修乡镇村志的领导和经费问题进行规定。《条例》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在当时的情况下,这条规定对于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对修志工作的重要性的认识,加强各级政府对三级修志工作的领导,无疑是非常必要的、有力的。现在也依然应该坚持。根据我国目前的财政状况,能不能全部承担起编修乡镇村志所需经费,是一个应该十分认真研究的问题。一般说来,各级政府对那些重视乡镇村志编修工作的单位、人员,从财力上给以适当的支持,是符合情理的,也是可以做得到的。领导问题和资金问题,是支撑乡镇村志编修的两块柱石。对《条例》第四条,建议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地方志工作的领导。县级以上的地方志工作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编纂地方志所需经费,由各地作出规定。”
(二)对编修乡镇村志的主体进行规定。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在编修乡镇村志实践中,应该居于领导的地位。没有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领导或者支持,要编修乡镇村志是非常困难的,或者说是难以完成的。在乡镇人民政府和村(居)民委员会的领导下,充分发挥广大村民参与编修乡镇村志的积极性,社会人士编修乡镇村志的主动性,是确保编修乡镇村志成功的两个重要因素。因此,对于上述各方面的作用应该做出规定。《条例》第八条的原文是:“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分别由本级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按照规划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编纂。”
建议在此下面,增添:“以乡镇村或者其他基层单位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年鉴,分别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村委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纂。其他组织和个人要求编纂的,应当给予鼓励。有关部门应给予技术上的指导,确保志书的质量。
(三)对其他单位、个人编修乡镇村志的著作权问题进行规定。《条例》第十五条原文规定:“以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名称冠名的地方志书、地方综合年鉴为职务作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
建议在其后增添、补充以下内容:由乡、镇级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单位负责组织编纂的乡镇村志或者其他志书,其著作权由组织编纂的机构享有,参与编纂的人员享有署名权。符合本条例第八条中关于个人编纂情况的,有关人员享有著作权。
(四)对于乡镇村志的利用问题做出周密而又严格的规定。编修乡镇村志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应当防止在编修乡镇村志问题上出现“一哄而起”“一修了之”的现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
建议将这一条作如下修改:“地方志工作应当为地方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服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地方志工作的机构应当建立有效机制,设立方志应用处室,或明确专人负责方志的应用事宜,积极开拓社会用志途径可以通过建设资料库、网站等方式,加强地方志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利用上述资料库、网站查阅、摘抄地方志。乡镇村志的编纂委员会或者主编人员,应当向当地负责社会发展的部门或相关单位,提交志书中涉及到的、需要帮助解决的有关当地经济、文化发展的项目规划。有关部门应当重视负责地方志的工作机构和有关人员提供的资料和要求,对切实可行的应予立项。
思考之四:应该对农村丰富的地方志资源进行再认识
在中华民族生息发展系统的组成要素中,村镇是基础要素。古往今来,著名的村镇星河灿烂。编修乡镇村志,就是对中华民族革故鼎新的亮点巡礼。
古村落是地域文化的重要基因。广阔的农村,是人类文明的发祥地,中国共产党领导的革命根据地,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改革开放的发源地。它不仅孕育了适应当地生产、生活需要的无数的能工巧匠,还造就了大批的政治家、思想家、军事家、文学家、实业家,甚至天才和领袖人物。千百年来,特别是中国共产党诞生以来,广大的农民群众跟随共产党闹革命、搞改革,为推翻“三座大山”,建设新中国,推行农业生产责任制,立下不朽功勋。诸如延安的枣园、河北的西北坡、安徽的小岗村、江苏的华西村、河南的南街村等等,都是中华民族发展中的亮点所在,都是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中把梦想变成现实的地方。它们对人类智慧的启迪,对下一代的教育意义,其社会价值和历史价值是不可估量的。
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伟大实践中,在社会主义新农村文化建设中,要让年轻人知道先辈生活的艰辛,让他们意识到现在的幸福和肩上的重担,需要有一本好的教材,而村志则是最好的载体。连绵不断的编修地方志,是中华民族源远流长的优秀文化传统。而始于20世纪80年代的社会主义首轮新方志编修,各地大都没有把乡镇村志列入规划。村志的编修,基本处于自发状态。现在,我们应当对广大农村的史志资源进行再认识、再发掘,让它在新的历史时期发挥出更大的作用。
思考之五:应该充分估计农村中修志的巨大能量
广阔的农村不仅蕴藏着丰富的地方志资源,也蕴藏着大量的编修乡镇村志的智力和财力资源。
从农村编修村镇志的智力资源来说,主要的有两个方面。一是广大的农民群众,他们是历史的创造者。他们是乡镇村志的内容主体,也是编修乡镇村志的主力。二是新中国培养的大批知识分子、机关干部,陆续退职退休。俗话说:叶落归根,人老思亲。不少人告老还乡,继续参与家乡的经济、文化建设。即便不能够回到家乡居住的,也是对老家充满挂念和关怀。“把我们的知识还给人民,用我们的本领报效家乡。”是很多退休人员,特别是广大共产党员的心声。
从农村编修村镇志的财力来说,主要来自三个方面。一是部分乡村有了集体积累,可以拿出一部分资金用于编修乡镇村志。二是广大村民经济条件普遍改善,乐于从自己的腰包里掏出一点来用于公共事业。三是不少农民企业家实现了资本积累,抱有回报乡亲、支援家乡的情怀。
从以上两个方面来看,只要搞好组织、发动工作,要编修乡镇村志不是太难的事情。
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全国有很多的编修乡镇村志爱好者乐此不疲。他们饱含着极大的热情,在政府没有发出号召、没有地方财政支持的情况下,自己组织人员,自己筹集资金,自己动手编写,自己出版印刷,为编修乡镇村志尽心尽力。他们把自己家乡数代、数十代人认识自然、改造自然的实践经验,治村理政、培育子孙的聪明智慧,自力更生、自强不息的奋斗精神,心怀梦想、心向小康的不懈追求,注入自己编纂的村志、乡志、镇志之内,作为爱乡爱国、留住乡愁的珍贵教材。这些年来,各地不断传出编修乡镇村志的消息。乡镇村志就像一株生命力极强的树苗,顽强地在民间生存、生长起来。全国各地编修乡镇村志的势头,逐步朝着向大、向好、向强的局面发展。
据权威部门统计,我国累计有4000多部乡镇村志问世,为继承和发扬农村有文化传统,充实农家书屋,活跃农村文化生活,进行传统教育和社会主义思想教育,促进农村文化、经济建设和整个小康社会的建设,发挥出积极作用。在编修乡村志的实践中,他们不畏艰难,志在必成。有孤军奋战“一人磨一剑”者,有夫妻上阵“一家磨一剑”者,有长期努力“十年磨一剑”者。2003年10月,青岛市崂山区大麦岛村“历时七载,三易其稿”,编写成《大麦岛村志》。他们在谈到编修村志的体会时说:“盛世修志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但究其修志多系县级以上机关为之,村志实为少见。编修村志既无理论指导,又无范文可循,最难的是资料难觅。”他们感叹:“修志不易,修村志尤难。”这个时候,国务院尚没有颁布《条例》。河北省固安县《北罗垡村志》主编高维岭说:“在担任这个职务之后,我彻夜难眠。”我还看到过山东省郓城县的一本《石堂村志》,后面附着许多捐款者的名单和数额。由此可见,编修村志之艰辛,亦见群众热情之高涨。
有的村志没有正式出版,也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但仍然给广大村民带来极大的乐趣。比如:河北省固安县北罗垡村党支部书记蒋立军,在他们村的村志草稿刚刚汇集成册的时候,就加以精美装订。他兴奋地宣布:“北罗垡村有史以来的首部村志面世了。这是我村政治文化生活的一件大喜事,是精神文明建设的的又一丰硕成果,可喜可贺!”山东省定陶县牛屯村80岁的牛辉宪老人,为了编修《牛屯村志》苦干了10年。当他的情况刚刚在报纸上登载出来,不足10天,他却突发心脏病,与世长辞了。当时,他的手里还拿着电话,正准备与别人商量第二天的事情。他给家人,给4000多名牛屯乡亲,给所有认识他的人,留下了永远的伤痛。但,也留下了一份爱乡爱国,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宝贵精神财富。
在全国还涌现出一些读村志、用村志的典型。据报载:2014年,成武县九女集镇曹口村展“读《曹口村志》,议今后发展,建小康村庄”活动,村民围绕增加第二、第三产业比例,发展第六产业,增加收入;搞好村庄规划、节约土地以及保护生态环境、文物古迹等16个方面,提出了100多条建议。村民投资40万多元,把村内主要街道全部硬化。村容村貌更加整洁、美观,村民生产、生活条件和投资环境进一步改善。全村出现了家庭和和睦睦,邻里互帮互助,村民团结相处的喜人局面。村民反映说,通过开展“读、议、建”活动,大家都做到了“三知、三记”,即:知道了本村的历史,记住了前辈的艰辛;知道了本村的变化,记住了共产党的恩德;知道了本村的规划,记住了自己的责任。
事实证明:要开展对乡镇村志的研究,发展乡镇村志事业,必须与农民群众相结合,才能形成大军,才能卓有成效。我们的职责就是:如何让深奥变得浅显,让神秘变得平凡。
在长期的实践中,他们积累很多宝贵经验,探索出“村志公修”“村志私修”等模式和路子,值得借鉴和推广,也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对于他们的热情,应该保护;对于他们的精神,应该鼓励;对于他们的不足,应该指导;对于他们的困难,应该帮助。
思考之六:修订《条例》的时机逐渐成熟
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同志对于修史修志事业给予了极大关怀。习近平总书记在2014年2月25日的一次讲话中说:要“以史鉴今,启迪后人。”要“高度重视修史修志,让文物说话,把历史智慧告诉人们,激发我们的民族自豪感和自信心,坚定全体人民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坚定“全体人民” 振兴中华、实现中国梦的信心和决心的要求,无疑对广大喜爱编修乡镇村志的乡村干部、基层群众,是一个巨大的鼓舞。李克强总理在十二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的《政府工作报告》中要求:“建设学习型社会,提高国民素质。”毫无疑问,修村志、读村志、用村志,是广大农村实现这一要求的重要形式之一。我们应该本着城乡同修的原则,全面地理解、贯彻和执行中央领导的指示,把编修村镇志的举措落到实处。
2015年8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全国地方志事业发展规划纲要(2015-2020年)》,对乡镇村志的编修做出一些安排。文件提出了要重视乡镇村志编纂工作的要求。这标志着我国高层对编修乡镇村志的看法和部署。编修乡镇村志已成为人们公开谈论的话题,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事情了。
近几年,一些地方也非常重视对乡镇村志的编修工作。2014年3月11日,山东省地方史志编纂委员会下达了关于做好乡镇村志编修工作的意见。从做好乡镇村志的意义、指导思想、基本原则、保障措施诸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从而拉开了全省统一向编修乡镇村志进军的序幕。
要求修订《条例》的呼声,越来越多,越来越高。一些地方还成立了民间研究乡镇村志的机构,加强对乡镇村志的学术研究,探讨乡镇村志体裁的多样性,使之向通俗化、大众化、多样化、规范化、法制化方面发展。对于《条例》的修订,已成必然之势。(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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