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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泽市村镇志研究院 章程(简本)

作者:菏泽市村镇志研究院   来源:办公室   关注:   时间:2016-05-29 17:31:2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菏泽市村镇志研究院。英文全称:Heze Research Institute Of village and town
第二条 本院的性质是:以修订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为主攻方向,发展村镇(乡)志事业为主要任务,服务经济社会为根本宗旨,垮领域、多学科,综合性、创新型;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自愿举办、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由退休人员为主、农民群众参加的学术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宗旨 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为指导,遵循历史唯物主义和辩证唯物主义观点,坚持实事求是原则和创新理念,学习、研究国务院《地方志工作条例》,为完善我国地方志法律体系,继承和发扬农村优秀文化传统,繁荣我市乡镇村志事业,实现我市“科学赶超,后来居上”战略部署,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促进经济社会常态化发展服务。
第四条 本团体接受登记机关菏泽市民政局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住所菏泽市政府(原行署)3号楼(暂定) 。
第六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单位的举办者享有下列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推荐理事和监事;
(三)有权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本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第八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由举办者提供。
第九条 本单位业务范围:
(一)坚持依法治志,确立“村镇(乡)志是我国地方志有机组成部分”的观念,探讨修订《地方志工作条例》事宜。
(二)开展村镇(乡)志学术研究。探讨村镇志的通俗化、大众化、多样化,让村镇志成为老百姓看得懂、喜欢看的民间读物。
(三)总结推广编修村镇志的经验。探讨“村志公修”“村志私修”的修志模式,传播重视、支持村镇志的先进单位、人物、做法。 
(四)坚持正确方向,动员广大村民、基层干部关心村镇志的编修,协助村镇编修志书。
(五)坚持改革创新精神,研究村镇志的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问题。
(六)创办《村镇志研究》刊物、网站。普及地方志通常知识,开展村镇志学术研究,传播老百姓见解要求,刊登专家学者新理论。
(七)其他事项。
 
 第三章 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条 本单位设立理事会,其成员为17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决策机构。理事由举办者(包括出资者)、职工代表(由全体职工推举产生)及有关单位推举产生。
理事每届任期4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十一条 理事会对本单位行使下列事项决定权:
(一)修改章程;
(二)制订业务活动计划;
(三)制订年度财务预算、决算方案;
(四)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五)本单位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六)聘任、解聘本单位院长和其提名的副院长及财务负责人等;
(七)确定内部机构设置;
(八)罢免增补理事;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从业人员的工资报酬。
第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召开2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理事会会议:
(一)院长认为必要时;
(二)三分之一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三条 理事会设院长1名,副院长2-3名,院长、副院长由全体理事过半数选举产生和更换。
第十四条 副院长协助院长工作,院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院长指定的副院长代行职权。
第十五条 召开理事会议,应于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理事,并将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告知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议。委托书须载明授权的范围。
第十六条 出席理事会的人数须为全体理事的二分之一以上,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做出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必须经全体理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本单位的分立、合并和终止。
第十七条   理事会议对所议事项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理事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该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有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理事会记录由院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十八条 院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九条 本单位院长对理事会负责,主要工作:
(一)主持单位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订单位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单位的管理制度;
(五)提请聘任或解聘本单位副职和财务负责人;
(六)聘任或解聘内设机构负责人员;
(七)主持本单位每年的年度检查工作,写出上一年度工作报告,于每年5月31日前主动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检查。
第二十条 本单位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第二十一条 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本单位从业人员或有关单位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单位从业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单位理事、院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单位的财务;
(二)对理事、主要领导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理事、院长等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度。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第四章 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为曹恒顺。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销登记之日期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
(二)政府资助;
(三)在业务范围内开展服务活动的收入;
(四)利息;
(五)捐赠;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盈余不得分红。
第二十八条 执行国家规定的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二十九条 配备专业(或兼职)的会计人员。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本单位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自觉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年度检查。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劳动用工、社会保险制度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日内,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七章 终止和终止后资产处理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
(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
(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
(三)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自行解散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应当在理事会表决通过后十五内,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办理注销登记前,应当在登记管理机关、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
本单位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三十七条   本单位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之日起,即为终止。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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